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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作为房东的苦衷
作者:《田纳西新闻》编辑部  来源:田納西新聞  文字大小:【】【】【

问题:事情是这样:从41日起,房客没付房租,不得已将其带上法庭 (531日)。 法官判其欠$2661, 原合同作废,如继续住下去,需重新签合同。庭后在房客的哭求下,同意让她再租住一个月以便找新住处,但必须先付清法庭判的欠债(免了她$1100,不知我是否需要这么做?因为在出庭前三天她在我给其开的账号内存了$1100,尽管如此,法官仍判其欠款$2661)。房客当时感激淋涕,但并没有履行诺言,不仅以种种理由没有签新合同(约好了但不来),钱也是不断拖延,最后只付了一部分,一次$550, 一次$1145(这次是房客母亲去银行付的,其实房客的母亲也住在那里)。除去欠的钱,多余的钱只够6月份的半个月房租。期间房客不停变换说法,一会说2-3天内就付清,一会儿说周末就搬出去,一会儿又在电话中哭着求我再宽限几日,再给她们最后一次机会。几个折腾一个月又过去了。 只得再上法庭,法官问我为什么上次没把房客赶走?我说因为可怜她们。法官说:“No, you were greedy You guys have to go to a trial.”我为此咨询了pre-paid legal service, 那里的律师说我碰上了一个糟糕法官。可是在上庭时,法官根本不听我说的租房合同有无的问题(我提了三次)。法官只是问谁付了$550, 谁付了$1145。 当得知$1145是母亲付后,法官说:母亲付了$1145,够8月份的房租了(月租$1095)。可我说她们是一起的,连她们自己都没有分过彼此。法官不理,至于没有合同,法官根本不管。我问法官,那么女儿欠多少呢?法官说不知道,我可以告她。
即使按照法官的算法,她们也没付上个月的房租。这时她们在法庭上说已于上庭前打扫完屋子搬出去了。她们说将钥匙放在信箱内了,信箱钥匙已寄给我了。可我说已经是这个月月中了,我仍没收到钥匙。法官也不管我们的说辞,对我说:好了,你可以拿回你的房子,租给新的房客了。我反复问了两遍:“我是否可以开门进去了?”法官说是的。


我立即去出租房,先开了信箱,根本没有钥匙,再开门一看,许多东西都没有搬走。我立即退出,因为想到法官并没有给我任何显示房客已承认搬走,以及我可以入内的书面的文件。我马上打电话到法庭让工作人员告诉法官房客的谎言,法官没有任何措施,只是说一切从头开始。当晚我还去了一次,屋里有灯光,有人,外面有车。


姑且不谈好人有无好报,如果我从一开始就不给房客第二次机会,我不会落到此境地,大不了这个世界少一个有点怜悯心的,不愿把人逼到死路的人而已。但不抱情绪地来分析,这个法官有无问题?
1) 难道可以因为我的greedy (即使是真的greedy 。实际是在她们的哭求下(母女俩真的都哭过))而不给我应该得到的租金吗?

2) 把母女俩付的钱分开算是不是在偏袒房客?不仅母女俩都住在那里,而且连她们自己都没有这么认为。

3) 法官为什么不搭理我反复强调的没有租房合同的问题?

4) 为什么不让房客有书面的东西说明已搬出。现在我说房客在法庭上说谎,法官可以说他没有听见。

5) 最重要的是,法官没有给我一个书面的文件可以进出租屋,房客可以告我骚扰,丢失物品等等,我还真有大麻烦了。法官不是在坑我吗?

我现在非常沮丧,也觉得不公平,难道别人强住在我的房产里,我倒要受气,请问我该怎么办呢?

 

倒霉的房东

 

回答:你的案件叙述得有些混乱,其中有些细节交代得不是很清楚。

单从你叙述的过程来看,你遇到的法官是有些武断,不过我认为由于你并不是法律专业人士,所以在整个案件的处理上相当有欠缺。

第一,   如果房客是母女二人,那么你在状告的时候,应该把两人同时列为被告出庭,这样就不会出现互相推托而导致案件不能当庭解决的问题。法官在处理这件事情时并没有绝对地存在袒护房客的问题,而是遵照了诉讼程序,法官是不会将一个没有列为被告的局外人牵扯到案件里以被告论处的。你作为原告,你有责任做这件事情。

第二,   你对房客是否仍在房产居住没有做任何调查。如果你能够在上庭前去该房产调查,并且向法官表明该房客仍然居住在内,而不是已经搬出去,你在法庭上就不会如此被动。在对方提出已经搬出去时,你因为不了解情况而不能提出驳倒对方的证据。

第三,   你的案件处理上颇为混乱。你第一次上庭,法官判决的是当次房客欠交的房租。你第二次上庭,应该是针对又一次欠交的房租,我不明白为什么你或者是法官会把这两次欠费混做一团。这里很有可能是你自己对案件交代得太过混乱。

第四,   如果在法庭上法官已经做出了判决,包括你所说的法官允许你进入房产,你可以要求法院给你判决书作为证据。

第五,   你现在仍然可以就新的情况再重新做出申诉。

如果你没有经验的话,建议你还是雇用一个律师。

 

奕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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