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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房客的纠纷
作者:《田纳西新闻》编辑部  来源:田納西新聞  文字大小:【】【】【

问题:我在去年底和一名房客签订了租房协议。结果第一个月就收到她一张跳票的支票(None sufficient Foundcheck, 并被银行退回。我之后找到她, 她付了现金支票。第二个月, 在该付房租的时候, 她没有付房租,2周后付了另外一张支票,又是跳票, 之后就联系不上她, 尝试过各种途径,她都不予回复。我所以委托我的管理人在她门上贴eviction 通知。她在此之后非但没有搬走, 反而搬东西进去。于是我又到法院申请eviction order让她立刻搬走。我拿到法庭的强制令后她仍然没有出现,于是我就把她的东西给清除出我的房子。但是, 没有警察在场,清除后我给警察打电话报告以上情况。过了几天她忽然出现,并且现在控告我侵占她的私有财产。整个过程中,我的失误是在没有警察在场的情况下清除她的东西。现在的情况很让我头疼。我不知道这到底会不会给我带来麻烦呢,我该如何处理呢?请你们尽快给我回答。万分感谢。

 

                                                           Jason

 

回答:你在处理这件事情是有很大的失误。田州的法律规定,房东即使在已经取得法庭的Eviction Order的情况下,清空房客也需要由警察来执行,而不能够由房东自己来执行。

目前你首先应该找到当时陪伴你的证人,并且将房客的物品在妥善保存没有受到损失的情况下交由警察,或者在警察和证人的陪伴下交还给你的房客,并对交付的物品进行记录。

如果房客对于对她的清空没有异议,并且认同你归还的物品在数量上没有问题,并且没有受到损坏,那么你的麻烦会小些。

你需要找当地的律师来帮你查看你所有的合同等文件,并在了解全部事实后帮助你找到最有效的解决方法。

 

                                                                    奕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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