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我是一个租户。2008年10月至2009年6月在田州从一个中国人手里转租一套公寓房。每月租金730元。签约时另付给他一个月的租金作为定金。合约结束后,他以种种为由,扣着没及时还给我。三个月过去了,他回电邮给我,说钱全部用来支付相关费用了。我想去小额法庭告他,但法庭必须要有挂号信给他的证明。他人在上海,我也无法找到他的地址,怎么办?
王先生
回答:既然对方现在不在美国,那么在你将对方告上法庭时,法庭文件将很难送达给对方,更何况你并不知道对方的地址。在这样的情况下,花费法庭费用是不会有什么效果的。
方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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