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最近买了个房子,和一对印度夫妻签约出租。他们搬进并且交了$500押金。当时想,都是移民,应该会比较老实。
前天,我们做CREDIT CHECK,发现这个印度人信用极差。这两年,开了十几张信用卡,欠了银行十几万,就不还银行了。现都送到讨债公司那里去了。
我们当天就对他说,不租给他们,因为信用不好,同时,把$500支票邮寄到他家。今天,有个自称是律师的人打电话来,说要我们下个星期法庭见。
我认为,有两点,我可以悔约,请帮忙:
1。 合同是以夫妻俩人的名字申请的,但只有丈夫签字了。所以,我认为合同是无效的。
2。在合同中,有个条款说,如果房东由于某种原因在租约开始时没有办法提供房屋给租户,房东不需要承担责任。
我能不能说我亲戚要来住(的确有个亲戚要来),所以我是没有办法再提供给他们住处了,从而达到悔约,我可以这样做吗?
L先生
回答:按照你的说法,租户已经交付了租金并且已经搬进了住处,如果是这样,不论你们之间的合同是否存在,在对方没有违约的情况下,你的做法是错误的。
田纳西州对住宅出租有非常详细的规定,而且有一个总的原则是不希望房东和租户的做法损害公众利益。除非你的合同上有明确说明,对方需要有良好的信用合同才能成立,否则你没有原因的赶走租户,法庭是不会赞同你的做法的。
至于你所引用的合同条款,在你描述的情况下不适用。
建议你在对方违约时再进行必要的法律程序。
奕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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